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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林草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齐鑫淼

单位地址:赤峰市玉龙大街77号

受委托单位:赤峰市林业和草原督查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

单位地址:赤峰市玉龙大街77号

为规范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赤峰市林业和草原督查保障中心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委托执法的范围

负责赤峰市市级范围内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包括自然保护地、湿地、防沙治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的范围内,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以委托单位名义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监督检查权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的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与委托方委托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及业务学习,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由委托单位开展集体讨论或者法制审核程序。

5.对于因被委托单位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委托单位应作为被告举证,出庭应诉。因行政执法行为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委托单位承担。因行政执法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超出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法律后果由被委托单位独自承担。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提请委托单位开展集体讨论或者法制审核程序。

3.不得转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被委托的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

6.对执法事项应及时在规定的平台上进行公示。做好执法案卷的归档和整理工作。对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评查。

7.对于因行政执法而产生的罚没款应全额缴纳至委托单位指定的财政银行账户。

四、委托期限

2025年2月17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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