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新闻发布会

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国惠作主题发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工委主任孟庆民,自治区林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永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尹国惠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今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首先感谢各新闻单位、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自治区人大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就日前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情况作简要介绍。
     草原是我区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草原生态,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草原,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及时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对解决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注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重要部署和要求。
    (二)深刻把握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坚持把保护草原作为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针对当前草原保护特别是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以问题为导向,作出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着力解决草畜矛盾,切实推动形成草原生态改善、生产发展、农牧民富裕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深入基层、深入牧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心声,反映群众意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下面,我对《条例》所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明确了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草原,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条例规定了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建立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为进一步完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及其奖励补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条例规定了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三)明确了禁牧区的划定范围、周期及调整方式。根据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条例规定了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以及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应当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
    (四)突出了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保护草原的主体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保护草原的责任,条例规定了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五)建立了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政府监管责任机制。为进一步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条例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六)对核定适宜载畜量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七)完善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制度。为了让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措施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督促相关组织和个人履行义务,条例规定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条例同时规定了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为了充分体现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条例还规定了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八)严格了法律责任。为增加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在相关部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条例对部分违法行为适度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是自治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对保护好内蒙古大草原的生态环境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宣传阐释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农牧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同时,要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补齐制度短板,细化目标任务,将《条例》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有关单位要围绕《条例》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产生实效,不断提高草原保护建设法治化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法制日报记者:请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的制定背景、重大意义及亮点有哪些?
    孟庆民: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草原具有两种功能价值:一是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价值;二是草原为草原人民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生产功能价值。内蒙古天然草原面积广阔,居全国前列。保护好内蒙古草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叮嘱我们要努力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并指出内蒙古生态保护重在草原和森林。实行草原承包制这些年来,我区的畜牧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围绕草畜平衡出台了不少好的政策、措施,投入了大量资金,我区草原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局部得到了良好恢复。但不可否认的是,草原生态环境一边保护一边遭到破坏的情况依然存在,草原上偷牧、夜牧、超载放牧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已经建立起来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补奖政策虽然对保护草原生态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政策的导向性还不充分、制度措施还不够有力、保护草原的整体意识还不高。需要通过制定一部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用法制手段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鉴于目前国家还没有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相关上位法的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慎重研究,于2020年启动了制定条例的程序。在去年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今年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制定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条例的制定,是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落实习近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有力举措。条例的实施,将增强草原生态保护措施的刚性,有效遏制超载放牧等破坏草原生态行为,发挥好补奖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全社会保护草原生态的意识,为我区草原生态保护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体现的核心内容(亮点)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思想为总纲,在保护好草原生态的前提下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妥善处理草和畜的关系,生态与生产、生活的关系,实现“三生共赢”。

(二)因地制宜、动态平衡。在这方面,一是将适宜载畜量的具体核定权落实到旗县级,以求载畜量核定的更加科学、更加准确,更加符合各地具体实际;二是对禁牧区草原不再“一禁了之”,对经过禁牧休养草原生态确实得到恢复的,为了保护草原生物多样性,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生态切实已经稳定的,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兼顾草原生态、生产双功能;三是对种养结合的半农半牧区,可以根据人工供应饲草料情况适当提高牲畜饲养量;四是全面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三)明确了草原保护的主体——即草原使用者。谁使用草原,谁负责保护。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了旗县、苏木两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了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以充分体现补奖政策的公平、公正性。一是打破传统单纯以草场面积大小发放补奖资金的老模式,对于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奖标准;二是对于草场面积小、生活困难的群众,建立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制度。

(五)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生态保护者补偿、损害者赔偿的要求,发挥好草原生态补奖资金的导向作用,补奖资金不再搞“一刀切”发放。对严重违反草畜平衡制度,对草原生态造成破坏的,要酌情扣发补奖资金,由旗县级政府统一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

(六)在全社会构建起保护草原生态,人人有责、人人有权、人人有义务的良好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制度、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

内蒙古日报记者:请问我区近年来在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取得了哪些成绩?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陈永泉:

一、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取得的成绩

内蒙古美,美在草原!草原是内蒙古生态系统的主体,是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和草原主管部门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保护草原、森林作为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开拓创新、砥砺奋进,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草原植被平均盖度达到45%,较2012年提升了5个百分点,处于新世纪以来的最好水平,草原退化趋势基本遏制,草原生态持续向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化改革取得新成果。草原是广大牧民赖以生存的家园。草原保护只有与牧民的生产生活有效结合才具有强大生命力。我区通过深化草原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全区共落实草原所有权面积10.3亿亩,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面积9.7亿亩,划定基本草原8.8亿亩,为严格空间用途管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是治理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在“一法、两例、两规章”为主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为满足新时代草原保护的新要求,先后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保护于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围栏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本次颁布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管理条例》将会成为我区提高草原治理水平又一重要依据。
    三是草原执法监督打开新局面。2021年,为切实解决破坏草原林地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组织开展了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2010年以来违规违法征用占用、开垦、污染草原林地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草原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利用遥感监测变化图斑,组织开展“天空看、地面查、全覆盖、无死角”的草原监查工作,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和网格化的草原监督管理新机制。
    四是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管控上新台阶。坚持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生态红线内草原、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实行草原征占用分区管控。优化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流程,打通堵点难点,把“先预审、再立项、后建设”的源头把控机制落到实处,守住草原资源开发利用底线。
     五是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有新成效。在稳步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大工程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将局部治理与草原补奖政策、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有机结合,创新管理机制,持续稳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十三五”期间共完成草原生态治理3100多万亩,年均种草面积保持在3000万亩以上。
     六是草原生物灾害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建成草原生物灾害预警中心61个、专业防治队伍11支、灾害预报员1400人,具备年均防控5000万亩草原生物灾害的能力。我区林草与卫健部门密切配合,连续多年保持对草原鼠害防控高压态势,2021年全区仅有4个盟市的5旗县区检出鼠疫疫源点 10个,比去年同期减少了71%。
    七是草原自然公园建设稳步推进。目前已有14处极具自然禀赋和人文历史特点的草原纳入到国家自然公园创建试点,占全国的36%。同时正在积极申报建设百万亩的额仑国家草原自然公园。选取鄂尔多斯、乌拉盖等区域内的国有草原作为国有草原建设试点。这些区域将是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集中投入区、各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富集区、草畜平衡的示范区和旅游发展的热点地区。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一是用《条例》指导全区落实国家第三期草原补奖政策。目前正值全面落实国家第三期草原补奖政策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内容的有利时期。按照国家第三期草原补奖政策,自治区林草部门会同财政、农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好国家草原补奖政策内容,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加快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永续利用草原资源,保护好内蒙古大草原。
     二是印发《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地落实各项措施。我局将制定《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年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进一步细化落实《条例》规定。加强部门协同,压实各级政府职能职责,切实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同时着手起草《草畜平衡和禁牧区调整办法》,不断优化管理措施。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条例》成为指导草原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的遵循。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条例》宣讲活动,深度解读《条例》各项内容,让广大农牧民正确理解《条例》的立法初衷和重大意义,在全社会营造保护草原、热爱草原的良好舆论氛围。举办草原监督执法培训班,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训。
    四是创新机制,开展草畜平衡监测评价工作。目前,全区正在进行林草生态综合监测,全区共布设草原监测样地1万多个,目的就是全面查清草原生态状况和生产能力,为科学核定草原适宜载畜量提供依据。为加强草畜平衡区监管,自治区林草部门将利用高分影像,科学研判超载风险区,定期向盟市推送超载问题区域,采取“草”、“畜”两项指标科学评价草畜平衡制度执行情况。

信息来源: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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