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3日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925R/2024-0135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财资环〔2024〕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25 | 公文时效 | 现行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925R/2024-0135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财资环〔2024〕38号 |
成文日期 | |
公文时效 | 现行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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