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实施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指导实施相关标准,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及经营利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草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八)拟订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林草产业相关标准,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木采伐、运输、加工和林区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防御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十)指导全市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编制市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参与拟订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国土绿化与防沙治沙,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管理,林草产业发展,林草科技与生态文化工作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十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六)负责全市林草碳汇能力的巩固提升、碳汇产品交易等工作,指导全市林草碳汇试点和推广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 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 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 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办理、文书档案、人事管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全市林草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森林草原建设科。负责拟订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森林草原管理科。负责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拟订草原生态保护监督及合理利用的政策、制度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基本草原划定保护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管理和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及草原旅游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林木采伐、运输。
(四)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研究确定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的相关工作。
(五)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六)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七)改革发展和科技科。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重点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
(八)规划财务科。编制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审计稽查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森林草原政策性保险工作。监管全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
(九)森林草原防火科。负责拟定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落实和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十)行政审批科。负责市级林业草原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行政征收,承办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行政许可等审核事项。负责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和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有关目录、服务事项流程的动态调整。
(十一)碳汇科。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林草碳汇工作,起草林草碳汇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草碳汇能力的巩固提升工作。组织开展林草碳汇计量监测工作,拟订林草增汇技术指南和规程等。指导实施林草碳汇项目,推动林草碳汇交易。指导全市林草碳汇试点和推广工作。
(十二)行政执法科(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拟订林草领域地方性法规等立法工作。负责林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林草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等工作。协调推进林草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负责统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各项工作。
负责人:齐鑫淼
办公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77号
联系电话:0476-8833816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