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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政策问答

1.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2.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答: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办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嘎查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草原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临时占用草原的法定期限是多长时间间?

答: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在临时占用 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4.征占用草原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吗?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规定,在草原上从事以下活动的,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二)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车辆行驶、视摄等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已满,且未按要求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

(三)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

5.农牧民建宅基地或者建棚圈等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吗?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住宅以及建牲畜棚圈等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但均不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6.“国土三调”不属于草地,但嘎查说属于确权的草原,需不需要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

答:为严格保护和管理草原,未动工建设的项目是否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需要将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与草原确权数据进行套合,建设项目用地在三调内为非草地,但在确权草原范围内,需按照草原管理,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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