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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第四批毁林毁草典型案例通报

1.敖汉旗王某、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王某,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马架子村马西组村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新窝铺村长合组铁路北林地内的树木出售给他人采伐,并于2023年4月将该林地承包给木头营子乡新窝铺村七组郭某耕种,涉林地块面积19.24亩,对原有植被构成重度毁坏。2024年1月,王某、郭某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敖汉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判处王某、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各单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2022年卫星图像

2023年卫星影像

现地照片


2.克什克腾旗李某某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案

2022年至2024年11月,李某某未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续在克什克腾旗白音敖包林场鹿场东侧堆放砂石料,涉嫌擅自改变草原性质。经勘察,涉案地块面积2.927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2025年6月19日,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李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9141.1元。

现地照片


3.内蒙古某某盛世农牧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和草原案

2025年4月,元宝山区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第四批11号图斑线索,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四组68号内蒙古某某盛世农牧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使用林地、草原现象。经调查核实,2024年内蒙古某某盛世农牧业有限公司在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四组68号建设养牛场,超过审批占地范围使用林地0.88亩、其他草地0.73亩,构成违法使用林地、草原的行为。

2025年5月14日,元宝山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内蒙古某某盛世农牧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和草原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3423.52元。

2024年卫星影像

2025年卫星影像


4.松山区黄某某毁坏林地案

黄某某,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北新景村三组村民。2017年至2024年间,黄某某未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北新景村小东山林地建造场院,涉嫌构成毁坏林地行为。经赤峰市松山区林草局组织工程师鉴定,黄某某毁坏林地面积3.3亩,地类性质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对毁坏区域的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林业生产条件未构成严重毁坏。2025年5月16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黄某某停止违法活动,限期2025年5月31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12145.00元。

现地照片


5. 宁城县苑某某毁坏林地案

苑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2019年2月以来,在宁城县雹神庙村8组河套林地内非法建设养殖场。经宁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苑某某擅自改变林地面积5.4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严重毁坏。2025年5月15日宁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苑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苑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年11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36078.00元。

破坏前影像

破坏后影像

现地照片


6.喀喇沁旗某新型建材厂(有限合伙)毁坏林地案

2024年7月份,赤峰某新型建材厂(有限合伙)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喀喇沁旗南台子乡川心店村十一组放置彩钢房。经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鉴定,该厂毁坏林地面积902平方米,全部为商品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5406元;林业生产条件遭到严重毁坏280平方米(建移动板房毁坏面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8400元。2025年1月21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对赤峰某新型建材厂(有限合伙)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厂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30日前拆除 板房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3806.00元。

2023年影像

2024年影像

现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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