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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第三批毁林毁草典型案例通报

1.红山区马某某三人排土非法占用林地案

2018年5月,红山区马某某、王某、牟某某三人向文钟镇文钟村敖包沟内排土填沟,非法占用林地191.9亩进行排渣土。2021年7月21日,红山区公安分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将马某某三人提起诉讼。2024年12月31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牟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因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4470.73元。红山区纪委监委对时任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中村党委书记郑某某、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中村村委会主任王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现地照片

2.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新丘村王某某毁坏林地案件

王某某,中共党员,锦山镇新丘村一组村民。2020年,王某某将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新丘村一组旱坝林地清理后种植农作物玉米、谷子等。2024年1月5日,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鉴定结论:王某某开垦林地面积24.06亩,全部为用材林,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但具备林业种植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6246元。2024年8月16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1月25日,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5月8日,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议喀喇沁旗公安局对王某某行政处罚。经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重新鉴定,确定王某良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14436.9元。2025年5月14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王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4436.9元。

2019年开恳前影像

2024年开垦后

现地恢复照片

3.翁牛特旗三道杖房村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张某,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三道杖房村村民,于2022年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解放营子乡三道杖房村拉卜来沟组林地内的白柠条翻扣,并种植农作物谷子,涉案地块面积43.82亩,全部为灌木林地。2025年3月25日,通辽铁路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处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卫星影像

2023年卫星影像

现场照片

4.敖汉旗东荷也勿苏嘎查李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李某,赤峰市敖汉旗敖润苏莫苏木东荷也勿苏嘎查二组村民。2023年1月,李某在敖汉旗敖润苏莫苏木东荷也勿苏嘎查东北的东播区林地内,在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承包的东播区内部分林地进行采伐,并于2023年5月耕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李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林地面积24亩,已对原有植被构成重度毁坏。2025年1月22日,敖汉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判处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4000元。

2023年卫星图像

2024卫星图像

现地照片

5.林西县郭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郭某某,中共党员,林西县新城子镇岗岗坤兑村三组村民,林西县中意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2024年11月,林西县林业和草原督查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在核查上级下发图斑过程中,发现该图斑系郭某某占用林西县新城子镇岗岗坤兑村三组3.606亩林地内取石、修路所形成。郭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林西县新城子镇岗岗坤兑村三组石板沟挖石、修路,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3.605亩。直至案发时,被开垦的林地未恢复植被形成森林督查图斑。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4年11月12日,林西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后,经公安局与督查保障中心联合调查,2024年11月24日,依法对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24045.35元。

2023年影像

恢复前照片

恢复后照片

6.元宝山区党员刘某某毁林开垦案

刘某某,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庄头营子村第一党支部党员。2024年1月,元宝山区林业和草原局收到中央林业资金审计发现问题相关案件线索,经过调查核实,风水沟镇庄头营子村刘某某2023年在自家承包的林地内种植玉米,种植面积7.92亩,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30日,元宝山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限其在2024年5月1日前恢复植被7.92亩。2024年7月10日,元宝山区风水沟镇纪委对刘某某进行了谈话提醒。

2023年卫星影像

现地恢复植被照片

7.宁城刘某某非法占用林草地案

2021年3月份,刘某某在未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在宁城县大明镇常吉号村转山子山顶林地和草地内建蓄水池。经林草工程师鉴定,刘某某共占用林地和草地2.748亩,其中占用林地0.957亩(一般用材林地0.225亩,防风固沙林地0.732亩),占用草地1.791亩。2025年3月,宁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责令限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2019年影像

2024年影像

8.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巴某某涉嫌非法开垦草原案

巴某某,中共党员,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登吉格嘎查村民。2024年,阿鲁科尔沁旗林草局工作人员在核查住建和生态领域第32725图斑时发现,巴某某在位于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登吉格嘎查,未经林草部门审批擅自开垦草原,种植饲料作物青贮。经查验,巴某某非法开垦草原涉案面积19.97亩,全部为天然牧草地。2024年12月,阿鲁科尔沁旗林草部门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25162.2元。

2022年遥感影像

2024年遥感影像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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