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实施方案
一、试点事项名称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二、试点范围
金丝猴类
三、办理程序
试点事项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符合告知承诺具体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试点事项办理告知书和承诺书附后。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后,结合申请人引进野生动物种源情况对其前期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二)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等,加大对申请人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申请人人工繁育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四)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告知书告知书文本如下:
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表所列4种金丝猴《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金丝猴类 | 物种名称 | 拉丁名 |
川金丝猴 | Rhinopithecus roxellanae | |
滇金丝猴 | Rhinopithecus bieti | |
黔金丝猴 | Rhinopithecus brelichi | |
怒江金丝猴 | Rhinopithecus strykeri |
三、申请材料
(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二)繁育野生动物合法来源和系谱档案材料。
(三)人工繁育固定场所使用权材料。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救治人员的技术能力材料。
(五)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工作方案,包括野生动物饲料来源材料。
(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地、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设计图纸和现场图片,及实际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四、审批条件
(一)依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人工繁育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
(二)场地、饲养繁育、人力资源、种群管理等按照金丝猴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执行。
(三)持有动物合法来源材料及系谱档案。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我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申请人已提交本告知书第三条第一至第五项材料以及第六项所述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地、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设计图纸”材料,且承诺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地、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现场图片,及实际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的,我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自申请人承诺期满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补齐之日生效。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人工繁育许可证生效后,我局将在申请人引进野生动物种源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我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申请人实际人工繁育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将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
七、诚信管理申请人实际人工繁育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六、承诺书
(一)申请人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时,承诺书文本如下:
(二)申请人未能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且承诺限期补齐时,承诺书文本如下:
第二部分实行优化服务事项的实施方案
第一项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机构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承办,国家林草局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二、数量限制情况
无数量限制。
三、适用范围
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草种子进出口类)。
四、申请材料
(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林草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四)林草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五、审批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草种田(基地)。
(二)具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应当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以及符合种子贮藏标准的种子库;从事种植材料及穗条等无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备1名以上林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林草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六、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结果的形式及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的形式: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限:5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二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一、办理机构
生态保护修复司承办,国家林草局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二、数量限制情况
无数量限制。
三、适用范围
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办理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
四、申请材料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苗圃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和苗圃地示意图的说明材料。
(四)苗圃为独立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的说明材料。
(五)具有监测和除治有害生物的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六)具有围墙、防疫沟、防虫网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以及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的说明材料。
(七)具有可以监视种植区域的监控设备、危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具有车辆消毒池说明材料。
(八)隔离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说明材料。
(九)具有专业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说明材料。
五、审批条件
(一)苗圃为独立、固定的苗圃,周围环境和隔离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达到防止有害生物传播和及时有效进行除害处理的隔离种植要求,并通过生产、管理、科研、教学等单位专家的论证。
(二)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三)具有围墙、防疫沟、防虫网等必要的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四)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
(五)具有监测和除治有害生物的设施、设备。
(六)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七)配备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
(八)苗圃地址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地址一致。
(九)从事经营性引进种植的,应当具有进出口贸易资格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六、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结果的形式及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
有效期限:3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三项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一、办理机构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承办,国家林草局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数量限制情况无数量限制。
三、适用范围
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办理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四、申请材料
(一)国家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申请报告。
(二)计量认证资格材料。
(三)人员资质材料。
(四)仪器设备一览表。
五、许可条件
(一)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从事检验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二)基础设施:具有天平室、发芽室、软X射线室、净度分析室、标本室、贮藏室、准备室、档案室、生理生化室、水分测定室、遗传品质检测室、苗木检测室等。
(三)检测能力及设备配备:具备以下检测能力,并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设备。
1.全国造林绿化树种种苗品种鉴别;
2.种子质量检测:种子净度、千粒重、发芽率、发芽势、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等;
3.苗木质量检测:苗龄、苗高、地径、根系、苗木综合控制指标等。
六、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结果的形式及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的形式: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有效期限:5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四项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一、办理机构
科学技术司承办,国家林草局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二、数量限制情况
有数量限制(按规划执行)。
三、适用范围
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办理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四、申请材料
(一)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行业现状、申请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拟申请检验检测的产品及其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评估等)。
(三)计量认证证书。
五、审批条件
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六、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结果的形式及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的形式: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
有效期限:5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五项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外)
一、办理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承办,国家林草局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二、数量限制情况
无数量限制。
三、适用范围
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办理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外)。
四、申请材料
(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二)繁育野生动物合法来源和系谱档案的材料。
(三)人工繁育固定场所使用权的材料。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救治人员的技术能力材料。
(五)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工作方案,包括野生动物饲料来源材料。
(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场地、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设计图纸和现场图片,及实际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五、审批条件
(一)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具有合法的来源,且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
(二)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具体为:
(1)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3)饲料来源有保证;
(4)开展人工繁育的,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三)人工繁育外来野生动物的,具有相应的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和管理技术、应急预案。
六、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结果的形式及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的形式: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有效期限:无。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